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审议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