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所管理规章制度;

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决定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惩;

审议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