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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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