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