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