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