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