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