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