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