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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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