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