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2.
2. 加强城镇污染综合治理。要把城镇污染综合治理作为城镇建设的重要任务,增强环保意识,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治理标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按照社会投入、企业化运行、政府监管的方式,促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城镇布局和工业区、居住区等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地形、气象、水文对环境的影响。所有城镇都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步实现雨水与污水分流。已连片发展的相邻城市要统一考虑取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优化设施布局。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城市污水处理良性循环机制。所有城镇都要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革垃圾收集和处理方式,建立健全垃圾收费政策,促进垃圾和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逐步实现提高废气排放标准,减少废气排放,加强废气排放的治理。减少噪音污染和热岛效应。“十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600万立方米,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15万吨。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空气质量满足二级标准的大中城市增加到7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