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五)
(五) 调整行政区划
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适时调整行政区划,合理确定城镇行政区的数量和规模。修订现行设市、设镇标准,实行“县改市”与“镇改市”并存的设市模式。适度增加设市数量,严格限制新建制镇的审批,提高设市、设镇的综合效益和质量。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理顺城市中心区和城市边缘区行政区划体制。对市县同驻一地的要调整行政区划,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市县(市市、镇镇、乡镇)合并,促进城镇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研究探索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与城镇密集区特点相适应的行政区划体系。
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对城镇化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城镇用地制度改革、城镇建设投融资、行政区划调整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区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工作力度,把推进城镇化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中,推进我国城镇化积极稳妥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