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五)

(五) 加强城镇管理

加强城镇的规划管理。要高标准、高质量地编制好各类城镇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加强城镇规划对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调控和指导,健全城镇规划实施机制。要以先进的规划思想为指导,增强前瞻性和科学性,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中央政府要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跨省区的城镇密集区城镇体系规划。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或修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发展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各级城镇规划要相互衔接,城镇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交通、土地、水利、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建立规范的城镇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城镇规划的法制地位,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

加强城镇建设的管理。要调整完善城镇建设标准。城镇建筑的设计要从塑造城镇整体形象出发,把城镇建筑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对规划、设计和施工的监管。在建筑施工和管理中,要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筑施工的科技含量,确保城镇建设的工程质量。

加强城镇流动人口的管理。要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加快的趋势,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避免流动人口大量聚集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加强城镇居住区建设管理,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对违章居住区的整治力度,严禁违章建筑,杜绝脏乱差的流动人口“棚户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为流动人口创造适宜的居住条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制观念。

加强城镇的综合管理。各级城镇政府部门要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加强整体素质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提高城镇土地、市容市貌、风景名胜、道路交通、社会治安、社区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水平。要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状况,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城镇综合管理。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市民参与城镇管理,提高城镇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加强城镇干部队伍建设,城镇主要负责人要接受正规的城镇管理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