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城镇化发展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 加强城镇间及城市周边地区生态建设。要根据城镇不同地区的功能以及生态环境容量,对城镇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并提出明确的规定。依法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行滞洪区进行不符合保护目的的开发建设活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要做好周边地区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北方地区的城市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治风沙侵害。
加强城镇间及城市周边地区生态建设。要根据城镇不同地区的功能以及生态环境容量,对城镇建设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并提出明确的规定。依法严格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行滞洪区进行不符合保护目的的开发建设活动。中西部地区的城市要做好周边地区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北方地区的城市要加快建设绿色屏障,防治风沙侵害。
加强城市绿地建设。各类城镇都要因地制宜,合理划定城区范围内的绿化空间,建设公园绿地、环城绿化带、社区居住区绿地、企业绿地和风景林地,围绕城市干线和城市水系等建设绿色走廊,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严禁侵占绿地。加强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的永续利用,丰富城镇的文化内涵和底蕴。“十五”期间,选择一批城镇,实施生态城市示范工程。2005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35%,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增加到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