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3. 第二章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第十四条 产权占有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