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第十四条 产权占有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