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的; 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出资人中不再存在国有控制出资人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