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产权注销登记申请。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注销登记申报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注销证明。

产权登记证(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机构的资产清查、清算报告,或者资产评估备案表、核准文件。

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者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受让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方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产权的交易凭证。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