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含所属企业,下同)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逾期后申请补办的,应书面提交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系统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含电子文档),逐级报送金融机构总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总部报送的产权登记信息起30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金融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应当向…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已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