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已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发产权登记证(表)。 金融机构产权注销登记后,产权登记证(表)应当及时收回,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