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产权变动登记申请;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登记申报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产权登记证(表);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修改后的机构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变动单位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控制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国有控制出资人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国有产权证明文件;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增资扩股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相关交易凭证;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仅涉及第十六条第(一)项以及仅涉及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变动的,可以只提交本条第(一)至(六)项和第(十)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