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
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
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
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
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
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