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产权占有登记申请;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机构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占有单位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国有控制出资人的国有产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产权占有登记申请;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机构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占有单位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国有控制出资人的国有产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