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产权占有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产权占有登记申请;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申报表;

经济行为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机构章程;

出资证明文件以及占有单位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国有控制出资人的国有产权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财政部门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