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产权占有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机构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及资金来源;
机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机构名称及级次;
机构组织形式及类别;
机构注册时间、注册地;
机构主营业务范围、所属行业;
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机构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及资金来源;
机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机构名称及级次;
机构组织形式及类别;
机构注册时间、注册地;
机构主营业务范围、所属行业;
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