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