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机构的;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