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表)是金融机构办结产权登记的证明,是客观记载金融机构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是金融机构依法占有、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凭证,是依法确认其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依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国有股权类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等有关事项时,按规定须办理产权登记的,必须出具产权登记证(表)。 第十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