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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条 立案调查结束后,需要移送处罚办审理的,由立案调查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将案件材料移交处罚办。 第四十一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处罚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第四十二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审理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四十三条 立案调查部门申请移交案件材料的,处罚办应当及时接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正式接收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处罚办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基于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审理意见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办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第四十六条 处罚办应当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内完成案件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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