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三条 立案调查部门申请移交案件材料的,处罚办应当及时接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正式接收的决定。 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办理接收手续,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关情况。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应当退回立案调查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