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四条 处罚办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基于调查报告载明的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审理意见负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