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办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的;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处罚建议不明确或明显不当的。 退回补充调查的,重新计算案件办理时限。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