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办应当请立案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的;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责任主体认定不清的;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处罚建议不明确或明显不当的。

退回补充调查的,重新计算案件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