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处罚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立案审批表;
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移交审理表;
其他必要材料。
立案审批表;
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移交审理表;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