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立案调查部门移交处罚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

立案审批表;

调查(现场检查)通知等文书;

案件调查报告;

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当事人的反馈材料;

拟被处罚机构负责法律文书接收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移交审理表;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