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取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第二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 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或者稽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第三十七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