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取证 第三十七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