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案件来源;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取证过程;
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拟处罚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形及理由;
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
案件来源;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取证过程;
机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拟处罚责任人员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
行政处罚时效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从重、从轻、减轻的情形及理由;
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