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办理立案程序。 第十九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要求的,应当办理销案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由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 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机构应当在调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 第二十五条 立案调查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一并进行调查认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终结后,立案调查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