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签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封金融监管总局或者派出机构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