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管辖的,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部门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