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