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