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住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按照逐级走访的规定,到有权处理的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按照职责分级、分工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涉及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可以按照职责部分受理。 第十七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承办部门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信访工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程序。 第十九条 不同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所提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相同的,认定为关联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对关联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群体推选代表或代理人统一接收、提供信息网络查询渠道或者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告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