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逐步拓宽渠道、丰富形式,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