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系统内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或金融机构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引导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提交;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本系统或其他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