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住所)不清的除外。

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交由本级信访工作部门予以登记。对本级信访工作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本机关、单位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纪检机构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