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金融机构参与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金融机构参与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