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住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依据实际情况引导其补充书面材料。信访人应当对提交、记录的内容以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等适当方式予以确认。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及材料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拒绝确认提交、记录的内容或不能明确信访材料为信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重新提交材料。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