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关联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群体推选代表或代理人统一接收、提供信息网络查询渠道或者采取公告等方式送达告知。

对联名信访事项,有明确联系人的,告知联系人;未指明联系人的,原则上仅告知第一署名人,由其自行联系其他联名人;无法确定第一署名人的,以来访人、提交人、联系人、寄件人之一作为告知对象。

对重复信访事项,除首次认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外,不再重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