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所辖区域内各级国家档案馆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 第十三条 对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各地不需报送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任务需要报送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对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各地报送拟开展项目及其预算申请。 第十六条 对地方自行组织并已完成的,社会效益突出且中央财政未资助过的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各地按照严控数量、保证质量的原则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后补助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9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公开。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