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实际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测算情况,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计数。下达预算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