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内将预算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本级有关单位和市、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预算下达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