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的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的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其资金需求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确定具体资金支持额度。